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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介绍

  日本的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动工会法》(简称《工会法》)。《工会法》的目的是促进劳动者团结一致,以争取劳动条件的改善。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即团结的权利、举行罢工的权利,即集体行动的权利以及进行集体劳资交涉的权利,即集体交涉的权利。这些权利作为劳动基本权利受日本《宪法》第28条保护。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组成工会去与雇主进行集体劳资交涉的。因此,日本另外制定有《劳动基准法》(中文译为《劳动标准法》),为那些没有加入工会,不能就劳动条件进行集体交涉的劳动者,设定了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基准法》包括有决定劳动条件的原则、同等待遇的原则、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劳动时间、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加班费、工龄假、妇女的经期休假与产前产后的休假等规定;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或小时工,不管名称如何,雇主都不得以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条件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对于违反《劳动基准法》的霍主.作为取缔机关的“劳动基准监督局”会加以警告或处罚。
    
   此外,还有《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这是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时,为保证本人及家属的生活.向劳动者支付各种补助的有关法律。
    
  《雇佣保险法》则是指劳动者失业后,虽然具有劳动意识和能力,但却找不到新工作时,向劳动者支付维持生活所需的失业补贴的有关法律。在雇佣方面,有关确保男女平等的机会及待遇的法律,规定了为在雇用的全领域确保男女具有平等的机会及待遇,公司及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另外,其第21条规定有雇主在公司因有关性的言行而引起的问题上负有雇用管理的义务,呼吁将所谓的性骚扰防范于未然。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定法》、《劳动者派遣法》、《育儿及病人、老年人看护休假法》等法律:
 
   上述所有法律都与劳动者的国籍无关,即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包括签证过期的外国籍劳动者。1988年1月26日,日本劳动省下达的通知规定:“只要是在日本国内的劳动,就可以适用《职业安定法》、《派遣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有关法令,无论其是否为日本人,也无论其是否为不法就劳者”。因此超期滞留的外籍劳动者也同样享有结成工会,进行组织交涉等劳动基本权利。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绝不能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或社会身分为理由,在工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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