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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务人员的地位和权利

 韩国雇用许可制较之于产业研修制最大的进步是:韩国劳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比研修生有很大改善。
     
 1
、韩国劳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韩国劳务人员在就业期间,同韩国人一样享受《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产业安全保健法》和《劳动关系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被雇用进行家务劳动的韩国劳务人员同韩国人一样,不适用《劳动关系法》,而按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从事农林、畜牧、水产业的韩国劳务人员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有关规定,需依据相关法令另行规定。
     
 2
、韩国劳务人员劳动场所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韩国劳务人员有权提出变更劳动场所:A.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重新签订合同时;B.由于企业破产、倒闭、停业等原因,韩国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劳动时;C.农林、畜牧业因季节性休业或非正当理由,韩国劳务人员被解雇时;D.企业因被取消韩国劳务人员雇佣资格或限制其雇佣韩国劳务人员时;E.因伤害、身体不适等原因,韩国劳务人员在本企业不能继续劳动,而可以在别的企业继续劳动时。
     
   
当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韩国劳务人员可以向所管辖的雇用安全中心提交变更企业申请书,如在提出申请2个月内,或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新雇主没有向雇用安全中心申请变更许可时,韩国劳务人员必须出国。
   
韩国劳务人员申请变更企业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韩国劳务人员申请变更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必须是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可以引进外国人劳动者行业;变更企业的韩国劳务人员必须到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办理滞留地变更手续。
     
 3
、适用雇用许可制的韩国劳务人员享有的各种保险
     
 
1)合同期满回国保证保险
     
   
为保证韩国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如期回国,防止非法滞留,韩国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5人以上韩国劳务人员的企业和雇用具有1年以上就业期限劳动者的雇主,从韩国劳务人员入境之日起,或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按韩国劳务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另行储蓄,由于不同行业韩国劳务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同,定期储蓄额也不相同,具体金额由劳动部确定。但建筑业特例者除外。
     
    
没有逃跑且工作1年以上的韩国劳务人员,在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可以直接要求一次性返还储蓄金额;逃跑或工作未满1年的韩国劳务人员,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储蓄金额归属雇主;工作1年以上后逃跑的韩国劳务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向雇主要求支付法定退职金。韩国劳务人员的合同期满回国保险收益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2)回国交通费用保险
     
   
为保证韩国劳务人员顺利回国,韩国劳动部规定,自韩国劳务人员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企业必须按劳动部规定的金额一次性交纳韩国劳务人员回国保险费,该费用因国家距离远近而不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韩国劳务人员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回国费用:A、滞留期满要回国时;B、在滞留期满之前回国时,临时回国除外;C、逃跑的韩国劳务人员自愿回国或强制回国时。
 
当韩国劳务人员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返还保险金。
     
 
3)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为保证韩国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韩国劳动部规定,凡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雇主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自韩国劳务人员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金额加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雇主雇用特例者除外。
   
当雇主或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韩国劳务人员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韩国劳动部要求,韩国劳务人员自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缴纳劳动部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当韩国劳务人员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伤害或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保险金。
     
 
5)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按照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长期雇佣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或工程总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建筑企业,必须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当韩国劳务人员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补偿金。
     
 
6)雇用保险(失业保险)
     
   
为保障韩国劳务人员在企业正常工作,不被雇主随意解雇,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和韩国劳务人员必须参加雇用保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韩国劳务人员,在没有安排到新的企业之前,韩国劳务人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失业补偿。
     
 
7)医疗保险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和韩国劳务人员必须共同加入医疗保险,当韩国劳务人员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时,韩国劳务人员可以及时得到免费治疗。
     
 
8)国民年金(养老保险)
     
   
韩国劳动部规定,凡在韩国以就业者身份工作的韩国劳务人员和雇主必须无条件加入国民年金。按照国际相互主义原则,对已经签订国民年金互助协议国家的韩国劳务人员,当其滞留期满回国时,可以领取已交的全部国民年金。国民年金由企业和韩国劳务人员共同交纳。
     
   
目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伊朗、泰国、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尼泊尔、越南、孟加拉国、缅甸、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俄罗斯。
     
   
如果说在此之前韩国的雇佣许可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已经真切地感受到了它匆匆的脚步。面对现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让更多的出国劳务人员走出国门,实现他们勤劳致富的梦想,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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