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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简介

本的《社会保险》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在生病时、受伤、生产、死亡、残疾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医疗费年金等,以维护生活的安定为目的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公司职员等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加入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以及个体营业者以个人名义加入的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等,凡是在日本拥有住所的人都有义务加入其中任一项社会保险。
一般所说的《社会保险》还有两个项目,共称为《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中雇用保险是为稳定在职劳动者的雇佣、为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和帮助其早日就业而向其支付失业金的制度。
另一个叫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为由于工作关系及上下班引起的劳动者负伤、生病、致残疾或死亡支付必要保险。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是什么?

这两个保险由日本政府负责运营,其目的是要保护公司等单位的就职人和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和生活稳定。
长期受日本国内事务所雇佣的人,不分国籍,其工作时间大致相当于一般员工勤务时间或勤务天数的3/4以上时,都必须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
加入保险后,便可以领取到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证》和厚生年金保险的《年金手册》。
保险并不是在生病之后才需要加入的,而是自就职那天起便应当加入。
保险费由公司和劳动者负担一半,保险费按照每个人的收入决定。

这里所说的事务所,指是法人单位以及五名以上长期职工的私人个体单位等。

■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的支付是如何?

■健康保险的支付

■ 生病或受伤时
在医院挂号处出示《被保险者证》,其治疗费用的70%便将有健康保险支付,其余的30%自己负担。

■ 支付高额医疗费的时候
被保险者及其家属的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时,其超过的医疗费日后将返还给个人。

■ 因病或受伤休病假的时候
被保险者因病或受伤休病假,而没有工资收入,或者收入很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领取补助金。

■ 生孩子的时候
被保险者及其家属生孩子时,每一个孩子给与30万日元的补助。

■ 休产假的时候
被保险者因休产假不能工作,而没有工资或者工资很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领取补助金。

■ 死亡的时候
被保险者死亡时,将支付给治丧者一次性补助金。家属死亡时,只付给被保险者10万日元。

■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

■ 年老的时候
加入公共年金期间25年以上的人,原则上从65岁开始至死亡为止,一直可以领取老龄厚生年金。

■ 成为残疾人的时候
因病或受伤致残,并在第一次看病之前已经加入厚生年金保险者,可以领取残疾年金或残疾一次性补助金。

■ 死亡的时候
被保险者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

■ 加入者中途回国的时候
短期在日居留的外国人,加入公共年金期间满6个月及以上,未享受过任何支付而回国时,可按加入期间,一次性领一定数额的公共年金。领取一次性公共年金的手续,从开日本之日算起,需在两年之内办理。

■什么家属可以接受健康保险的被抚养人的支付?

健康保险的抚养人是指被保险人的三代血亲以内的亲属,条件是主要依靠被保险人来维持生活。

■有收入的人作为被抚养人时

■ 同居的情况
认定对象人的收入不足130万日元(60岁以上或者残疾人的情况,为不足180万日元),且不足被保险人年收入的1/2

■ 分别居住的情况
认定对象人的年收入不足130万日元(60岁以上或者残疾人的情况,为不足180万日元),且要少于从被保险人那里接受的援助金额。

■劳动保险是什么?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使用劳动者的企业,原则上符合劳灾保险的条件。
如是由于工作关系及上下班引起的劳动者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等,企业都应该支付必要的条件。
劳动保险规定的支付内容如下。

■ 支付疗养(补偿)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的负伤或生病,在需要疗养时,应支付疗养费。

■ 支付停工(补偿)费
在上述疗养期间,由于无法工作而不能领取工资时,从第四天开始支付停工(补偿)费。

■ 伤病(补偿)年金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生病开始疗养后,经过1年零6个月仍未痊愈,处于一定的残疾状态时,支付伤病年金。

■ 支付残疾(补偿)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生病,治愈后仍留有一定残疾时,支付残疾金。

■ 遗属(补偿)费 /丧礼费(支付丧礼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死亡后,向其遗属支付遗属(补偿)费,另外,对于举行丧礼者支付丧礼补助费。

■ 支付护理(补偿)费
对于享受残疾(补偿)年金或伤病(补偿)年金人中,其残疾伤病的程度需要经常接受或者随时接受护理时,支付护理(补偿)费。

■ 二次健康诊断补偿费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定期健康诊断等,在肥满,血压血糖和血脂这四个项目未异常情况时,可以进行二次健康诊断并接受特定保健指导(已经有脑、心脏疾患者除外)

■雇用保险是什么?

雇用保险是为稳定在职劳动者的雇佣、为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和帮助其早日就业而向其支付失业金的制度。
凡被日本国内企业所雇用且符合一定条件者,有资格享受雇用保险。
失业金等是通过劳动者和雇主缴纳的保险金等来支付的。除了外国公务员以及证明在国外已经加入失业保险的人之外,原则上不管是哪个国籍(括无国籍着)只要在日本被雇佣就要加入雇用保险,并通过雇主发给雇用保险证。
劳动保险费的设定和支付方法是如何?

劳动保险费的设定方法是如何?

劳灾保险费是根据厚生劳动省决定的劳灾保险率来计算,仅由雇用方来负担。
雇用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来负担的部分,这从每月的工资里扣除。


劳动保险费的支付方法是如何?

劳动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41日至第二年331日止。在该年度的520日以前,雇用方必须把前年度概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和当年度概算保险费合在一起,上缴到劳动基准监督署。

■雇用方怎么加入劳灾保险?(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制度)

原则上,劳灾保险被适用于职工。如果雇用方需要加入劳灾保险的话,该公司必须加入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加入这个组合时,公司必须把关于劳动保险方面的事务委托这个组合。
关于费用这个组合和一般的劳灾保险不一样的地方是须要交一笔组合费。这个组合费分为两个部分,是公司为单位交纳的入会费和组合费。
入会费是一次性的1万日元左右,年会费是1个月1千日元左右。由每个组合来决定的。
还有,被保险者之中总经理或经理等“特别加入”被保险者的保险费是根据个人每年申报的一天平均收入来决定的。是因为他们不接受所说的“工资”的缘故

就业规则

根据劳动基准法ˇ长期拥有10人以上职员的公司(包括临时职员),必须制定“就业规则”,并上报劳动基准监督署。制定“就业规则”或更改以前的“就业规则”时,公司也要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写成劳动者的意见书,把意见书和“就业规则”一起上报劳动基准监督署。
公司在公司内必须将“就业规则”公开,使劳动者了解其内容。

公司一般在“就业规则”中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和服务规则。要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满足“就业规则”制定的劳动条件,则对于当事者适用“就业规则”制定的劳动条件。还有,要是“就业规则”制定的劳动条件不附和劳动基准法制定劳动条件,就适用法定劳动条件。这时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可以命令公司改正“就业规则”。
“就业规则”可以说是“公司的法律“,其中有几项必须规定的条例。

■ 上下班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及倒班制时的有关规定。

■ 工资的规定、计算及支付方法、计算截止日期及增加工资等有关工资的规定。

■ 自愿退职、解雇、退休制、由于合同期满的退职等有关退职的规定。

■ 在制定退职费时,有关接受退职费的劳动者资格、退职费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及时期的规定。

最近在公司和职员之间,关于解雇、合同期满的退职、退职费、计算工资等方面,频繁发生“个别劳动纠纷”。为了回避及减少这种劳资风险冲突,盐泽事务所可提供为贵公司重新确认“就业规则”内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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