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的主要规定有:
1、接收日本研修生的企业作为二级接收单位必须向各商工会和中小团体等一级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由一级单位审查后向法务省申报。
2、接收日本研修生企业可按一定比例(201人以上300以下可接收15 人;101人以上200人以下10人;51人以上100人以下6人; 50人以下3人)接收日本研修生。同时企业应具备各种条件,如配备研修指导员和 生活指导员,无偿向研修生提供住宿,并负责为日本研修生投“研修生综合保险”等。
3、日本研修生必须获得法务部批准的“在留资格”。第一年为非实务和实务研修。通过日方的技能考试及经双方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延期1—2年,最长为3年。目前被允许转为技能实习的工种有59种;其中58种可以连续在日本工作3年。
4、日本研修津贴最高不得超过9.5万日圆,研修期内不得加班,不发加班费,技能实习可加班,并发加班费。